老张和老李夫妇为儿子张先生在上海购买两套房子付出了大量资金,多次进行转账,而张先生则出具了多张借条,利率高达36%。之后,老夫妻起诉张先生和他的妻子,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超过457万元的本息。经过审理,两级法院均判决张先生独自承担还款责任,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其妻子与其共同借款。
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,张先生与陈女士于2012年结婚,分别在2017年和2020年在上海的徐汇区和长宁区购买了房地产。在此期间,张先生的父母多次为购房出资,陈女士也向张先生转账,共计90万元。判决文书中提到,张先生在2017年借款194万元,年利率设置为36%;2020年又借款160万元,利率为24%;另外,在2023年还出具了一份81.4405万元的借条。老李的说法是,第一套房的资金来自家庭的积蓄和对外借款,而第二套房子首付款则是利用老家拆迁得到的款项。张先生表示,购房时并未考虑离婚,因此在借条上主动写上了妻子的名字。
随着时间推移,夫妻感情出现裂痕,老李表示,若夫妻关系良好,他们便不会追讨欠款,而现在之所以要求还款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养老生活。在记者联系陈女士时,她在得知采访意图后选择挂断电话,拒绝回应。
在法律诉讼中,老张和老李主张借款,认为陈女士是共同出资,却遭到陈女士的反驳。她声称房屋的购置款来自于出售老家婚房后与公婆共同筹资,属于赠与关系,而不是借款。陈女士指出,自己从未同意借款,转账也并未被明确表示为借用。在家庭矛盾加剧后,张先生为借条签字,但她始终未认可,且夫妻之间的资金一直混合,转账行为也不应被视为借款。
一审法院认为,借款关系必须证明资金的交付和双方的借款合意,而老张和老李并未证明陈女士知晓借条的存在及其高额利率,且高利率的借款有违常理。因此,法院判决张先生需偿还本金457.6195万元及按四倍LPR计算的利息。老夫妻不满判决结果,认为这笔款项是为了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,依著作法属于共同债务。
在二审中,徐州中院认为担保行为并不能推断出借款的合意,且陈女士未签署借条,也未追认债务,相关沟通无法证明她认可借款,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。张先生表示,自己已经申请再审,认为单方借款超出家庭日常所需,同时也反映出其生活困难,已数月无法按时还款。
律师们针对案件指出,民间借贷必须同时具备借款意图和资金交付,而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表明陈女士有共借的合意。对于高利率的合理性,律师们存在分歧,部分认为这不影响合意的认定,而另一些则认为高利率是认定不属于共同债务的重要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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